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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继承权丧失制度的修正与完善

作者:喻梦妍继承权剥夺剥夺事由被继承人宽恕继承权恢复

摘要:为体现法律对继承人不法行为的制裁,“继承权丧失”应称为“继承权剥夺”。继承权剥夺事由应排除因正当防卫而杀害被继承人的情形,增加“以欺诈或胁迫方式,使被继承人违背其意志订立、变更或撤销遗嘱”情形。对于“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不宜要求达到“情节严重”。因遗弃或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或者欺诈、胁迫被继承人违背意志订立、变更或撤销遗嘱而被剥夺继承权的,若得到被继承人生前宽恕。可恢复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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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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