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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唯一住房的强制执行

作者:李倩唯一住房强制执行法定情形廉租住房

摘要:2015年5月5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了可以执行唯一住房的法定情形,为强制执行唯一住房扫清了法律障碍,有效平衡了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的居住权和债权。但在具体执行过程中,仍然存在对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界定不明、对强制过户和迁出的程序无法定依据的情形。通过厘清"唯一住房"的概念,了解强制执行唯一住房的立法沿革,并通过引入廉租住房机制和建立健全强制过户和迁出的法定程序,来进一步完善当前立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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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CN:23-1457/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双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以法学界专家学者,从事法学教育的广大教师、学生和科研人员及法律实务界人士为读者对象。一贯坚持以严谨、科学的态度开展法学研究与探索,为新人新作新观点提供舞台,以优秀的作品鼓舞人,以高质量的稿件吸引人,体现理论性、实践性、前瞻性。本刊是黑龙江省目前唯一的法学学术性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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