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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十四岁以下儿童严重暴力行为的矫治

作者:刘子刚暴力儿童严重暴力行为工读教育监护责任

摘要:近年发生多起儿童①严重暴力事件,手段残忍,性质恶劣。由于我国刑法规定十四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不负刑事责任,因此对这些暴力儿童无法适用刑法规制,实践中最常见的处理方式就是由家长直接带回,这种处理方式不仅得不到社会公众的认同而且存在不合理之处。现有的矫治体系下,将这类暴力儿童送入工读学校能够取得较为理想的矫治效果。但实践中工读教育比例很低,工读学校面临“四难”的现实困境。对暴力儿童的矫治应当根据其特殊性,充分发挥工读学校的矫治作用,同时强调监护人的责任,加强家庭与学校的沟通与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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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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