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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合宪性原则是我国立法体制的根本原则——对《立法法》第3至6条之思考

作者:陆建长立法原则合宪性原则立法法宪法审查

摘要:我国《立法法》第3至6条确立了立法的基本原则,但我们需要认识到这几项原则的位阶差异。它们与现行立法体系的关系是不相同的,只有合宪性原则能够较好地贯穿于立法的整个过程,国家法制统一原则、科学性原则以及民主性原则均无法担起统帅其他立法原则的重任。通过立法层面的适当修整,将合宪性原则确立为我国立法的根本原则具有现实的必然性与必要性,也是实现我国立法宗旨与推行法治的可行性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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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CN:23-1457/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双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以法学界专家学者,从事法学教育的广大教师、学生和科研人员及法律实务界人士为读者对象。一贯坚持以严谨、科学的态度开展法学研究与探索,为新人新作新观点提供舞台,以优秀的作品鼓舞人,以高质量的稿件吸引人,体现理论性、实践性、前瞻性。本刊是黑龙江省目前唯一的法学学术性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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