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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国家工作人员能否构成贪污罪主体的共犯——以特殊身份资格为视角

作者:于洪建犯罪主体特殊身份共犯

摘要:贪污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对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秘密窃取公共财物的犯罪意图和行为的反映和评价,正确地对贪污罪进行定罪量刑,建构特殊身份在犯罪主体中的时代价值,有助于我们对共犯理论的更进一层次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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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CN:23-1457/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双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以法学界专家学者,从事法学教育的广大教师、学生和科研人员及法律实务界人士为读者对象。一贯坚持以严谨、科学的态度开展法学研究与探索,为新人新作新观点提供舞台,以优秀的作品鼓舞人,以高质量的稿件吸引人,体现理论性、实践性、前瞻性。本刊是黑龙江省目前唯一的法学学术性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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