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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约若干法律问题探析

作者:李秀民预约本约预约的类型

摘要:预约是与本约相对应的,其本身具有合同的拘束力,对于本约的达成更有重要的促成作用。然而我国法律并未明文规定预约以及违反预约的责任,使实践中大量存在的预约合同游离于法律之外,解决预约纠纷也往往无法可循。我国立法应补充预约的规定,将其纳入合同法的调整范围,从而使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各个阶段的利益得到保护,最大限度地实现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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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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