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欢迎来到学术之家,发表咨询:400-888-7501  订阅咨询:400-888-7502  股权代码  102064
0

论民事诉讼证明标准之建构

作者:刘冬霞民事诉讼证明标准建构盖然性

摘要:我国民事诉讼中关于'证明标准'的立法规定显得过于粗疏,应进一步建立相对确定的证明标准.在设计证明标准规则体系时,应考虑下列因素:案件的性质;案件的重要性;案件发生的概率和案件证明的难易程度.由于案件的性质不同及处理产生的社会影响不同,我国民事诉讼不应一律实行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对于一般民事案件,适用盖然性占优势的证明标准,而对于性质严重的重大和发生概率低的案件一般应适用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CN:23-1457/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双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以法学界专家学者,从事法学教育的广大教师、学生和科研人员及法律实务界人士为读者对象。一贯坚持以严谨、科学的态度开展法学研究与探索,为新人新作新观点提供舞台,以优秀的作品鼓舞人,以高质量的稿件吸引人,体现理论性、实践性、前瞻性。本刊是黑龙江省目前唯一的法学学术性期刊。

杂志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