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韩震国家权力义务性本质属性
摘要:近代法治理论建立在对国家权力高度不信任的基础上.宪法正是为在权力与权利之间进行恰当的划界,有效地防止国家权力对公民权利的侵害而产生、存在与发展的.随着我国建设法治国家理念的入宪,国家权力(尤其行政权)的义务性日益凸显成为保障公民权利、完善民主制度的适当手段和必要方法,义务性也随之成为国家权力本质属性之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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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社会科学》(CN:23-1407/C)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双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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