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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与监督: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修改议案谈起

作者:范莹莹 王中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具体行政行为外部监督机制听证制度

摘要:根据现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及其相关法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部门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因此不在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受案范围之内,一名全国人大代表对此提出质疑并且提出修改议案。为了实施有效的监督,可以通过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由人民法院和公安机关交通部门的上级政府机构监督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可以让检察机关和政府律师共同参与监督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还可以引入听证制度,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举行公开的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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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教育学院学报

《黑龙江教育学院学报》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月刊,秉持学术性与师范性相结合、服务教学科研与服务教育改革并重的办刊宗旨,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黑龙江教育学院学报》现已更名为《黑龙江教师发展学院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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