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刘文燕 顾尧环境权主体扩张公益诉讼主体
摘要:我国法律在传统侵权理论基础上以环境侵权受害者享有得到救济的资格来逆向定位环境权保护的主体范围,实质上造成了环境权的主体狭义化。原因在于,在现阶段人民法院主管范围内,并不是所有的侵犯环境权的行为都属于可诉之诉。其结果将势必造成,拒绝在既定法上承认公益诉讼主体存在。否定权利主体的广泛性就是缩小了权利的范围。环境保护工作的发展和对外国环境立法例的考察使我们清晰地认识到,对我国现有的环境法主体范围进行扩张性修正已经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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