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欢迎来到学术之家,发表咨询:400-888-7501  订阅咨询:400-888-7502  股权代码  102064
0

论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资格的赋予

作者:刘文燕 顾尧环境权主体扩张公益诉讼主体

摘要:我国法律在传统侵权理论基础上以环境侵权受害者享有得到救济的资格来逆向定位环境权保护的主体范围,实质上造成了环境权的主体狭义化。原因在于,在现阶段人民法院主管范围内,并不是所有的侵犯环境权的行为都属于可诉之诉。其结果将势必造成,拒绝在既定法上承认公益诉讼主体存在。否定权利主体的广泛性就是缩小了权利的范围。环境保护工作的发展和对外国环境立法例的考察使我们清晰地认识到,对我国现有的环境法主体范围进行扩张性修正已经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

黑龙江教育学院学报

《黑龙江教育学院学报》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月刊,秉持学术性与师范性相结合、服务教学科研与服务教育改革并重的办刊宗旨,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黑龙江教育学院学报》现已更名为《黑龙江教师发展学院学报》。

杂志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