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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犯罪主体的范围的新思考

作者:陈聪; 周运祥单位犯罪主体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合伙

摘要:在《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修改之后,经济实体的存在形式更加多样,出现了或者将会出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有限合伙企业等新的经济实体组织形式,由此关于单位犯罪主体的认定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我国刑事法律关于单位犯罪的主体的规定较为落后,笼统地将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规定为单位犯罪的主体、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伙企业规定为非单位犯罪的主体,在现实情况下不太合理。公司中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宜作为单位犯罪的主体,合伙企业中的有限合伙企业应该作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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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教育学院学报

《黑龙江教育学院学报》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月刊,秉持学术性与师范性相结合、服务教学科研与服务教育改革并重的办刊宗旨,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黑龙江教育学院学报》现已更名为《黑龙江教师发展学院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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