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宏伟借新还旧风险防范危害不良贷款商业银行债权债务关系清收转化时效限制
摘要:借新还旧是指借款人在贷款到期后不能按时以现金形式归还,银行又重新发放贷款用于归还本笔到期贷款的行为。通过实施借新还旧,商业银行既可以清收转化不良贷款,又可突破诉讼时效限制,重新明确银企债权债务关系,还可以要求借款人完善抵押担保手续,降低贷款风险。实际工作中,商业银行往往充分利用了借新还旧的“双降”功效,却忽略了其危害。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
《黑龙江金融》(CN:23-1028/F)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黑龙江金融》坚持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和“古为今用、洋为中用”的方针,坚持实事求是、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严谨学风,传播先进的科学文化知识,弘扬民族优秀科学文化,促进国际科学文化交流,探索防灾科技教育、教学及管理诸方面的规律,活跃教学与科研的学术风气,为教学与科研服务。
部级期刊
人气 399944 评论 73
人气 162642 评论 69
省级期刊
人气 147438 评论 67
北大期刊
人气 139269 评论 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