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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继承中的风险防控

作者:梁清泉财产所有权自然人股东股东资格股权继承公证机构股东身份继承权风险防控

摘要:公证机构在办理股权继承中,经常会遇到股权确认问题,如何正确把握,笔者有三点体会。一、股东继承权的的界定有限责任公司是兼具人合性的公司,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我国《公司法》第75 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以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这里的股东资格和股权表述是同一问题,只是角度不同,股权对应客体,股东资格对应主体,主客体在同一语境。股权与股东资格同时产生,均基于公司设立人出资行为。股权是作为股东转让出资财产所有权的对价。公司由设立人出资设立,出资人将其财产所有权让渡与公司,形成公司法人财产权,同时出资人获得股东地位,取得股权,成为公司股东。显然,股权不是基于股东身份而产生,而是与股东同时产生。股权和股东是同一出资行为产生的结果,彼此不互为存在的条件。因其,不能拆分股权继承这个概念,只能表述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股东死亡后的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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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力

《活力》(CN:23-1012/F)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半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活力》杂志是一本集政治、经济、文化、理论研究等类的综合性月刊。主要报道黑龙江省政治、经济、文化界的热点、难点问题,全面介绍各条战线涌现出来的政治精英、新闻人物、研讨政治、经济、科教等领域的深层次理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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