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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受贿之犯罪主体的立法完善

作者:马龙受贿犯罪犯罪主体立法完善企业人员受贿罪自然人全国人大常委会社会危害性经济犯罪行为社会主义建设单位受贿罪

摘要:受贿作为一种典型的职务经济犯罪行为,不仅严重危害国家、集体和人民的利益,也阻碍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开放的顺利发展,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因而我国刑法一贯将其作为重点打击对象。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新刑法,对受贿犯罪作了进一步的补充和完善,不但充实了受贿罪的内涵,还在吸收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中有关商业受贿罪的基础上,设立了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并扩大外延,增设了单位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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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力

《活力》(CN:23-1012/F)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半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活力》杂志是一本集政治、经济、文化、理论研究等类的综合性月刊。主要报道黑龙江省政治、经济、文化界的热点、难点问题,全面介绍各条战线涌现出来的政治精英、新闻人物、研讨政治、经济、科教等领域的深层次理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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