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马龙受贿犯罪犯罪主体立法完善企业人员受贿罪自然人全国人大常委会社会危害性经济犯罪行为社会主义建设单位受贿罪
摘要:受贿作为一种典型的职务经济犯罪行为,不仅严重危害国家、集体和人民的利益,也阻碍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开放的顺利发展,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因而我国刑法一贯将其作为重点打击对象。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新刑法,对受贿犯罪作了进一步的补充和完善,不但充实了受贿罪的内涵,还在吸收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中有关商业受贿罪的基础上,设立了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并扩大外延,增设了单位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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