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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的几个实务问题

作者:邓伟华; 丁宇明纳税影响会计法实务问题时间性差异所得税率税率计算时间差异贷方余额递延税款应纳税金额转回企业债务法知本开业

摘要:1.采用债务法时,时间差异的所得税影响金额按照现行所得税率计算确认,但如果企业已知本期发生的时问性差异在今后转回时的所得税率,则时间性差异可以按照预计今后的所得税率计算对所得税的影响金额。例如。某企业按规定在开业的第一、第二年免缴所得税,第三年开始按照33%的所得税率交纳所得税。如果该企业在第一年和第二年每年产生应纳税时间性差异12000元,并且该时间性差异在第一年全部转回,则该企业在第一、第二年产生应纳税时间性差异时。应当按照33%的所得税率计算其对所得税的影响金额,即至第二年未遂延税款贷方余额为7920元(24000×33%),待第三年转回时再按照33%(假如所得税率不变)的所得税率转回递延税款贷方金额79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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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力

《活力》(CN:23-1012/F)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半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活力》杂志是一本集政治、经济、文化、理论研究等类的综合性月刊。主要报道黑龙江省政治、经济、文化界的热点、难点问题,全面介绍各条战线涌现出来的政治精英、新闻人物、研讨政治、经济、科教等领域的深层次理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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