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高炯 刘志梅追溯调整法追溯重述法会计差错更正
摘要:我国追溯重述法是在借鉴国际惯例的基础上于2006年正式提出的。这种调整方法比过去提出的“追溯调整法”更加严谨,更利于提高财务信息的可比性。我国会计准则规定“前期重大会计差错”要采用“追溯重述法”予以更正,但是,在执行中,有些企业利用“会计差错更正”将以前年度确认的收益冲回,为以后年度扭亏做准备。这种做法严重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应当约束企业充分披露差错对未来对应期间财务报表的影响,提醒投资者防范。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