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邱龙广 郭姿辰后股权分置时代股权制衡一股独大股东性质上市公司
摘要:按照Gomes and Novaes(2001)判断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是否具备股权制衡的条件,从股权分置改革初步完成后的沪、深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上市公司中,选取符合条件的股权制衡和“一股独大”的上市公司为研究对象进行研究分析。在选取的104家股权制衡的上市公司中,根据前两位股东的性质,划分出12种股权制衡结构类型。通过对股权制衡与“一股独大”的上市公司的经营业绩平均数比较分析,研究表明我国股权制衡的上市公司经营绩效表现出较低水平,未能显示出股权制衡结构能够提高上市公司的治理水平和经营绩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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