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孙仁丕普通高校招生教育行政机关行政行为
摘要:长期以来,人们多以为高等学校招生是发生在高校和考生之间的法律关系,招生中出现的任何问题都统统归结到高校身上,而真正凌驾于二者之上的教育行政机关的行为被人们淡化了。招生行为实际上是国家行为,是教育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高校的法律地位和考生是一样的,都是行政相对人,是被管理的对象。高校的权利是非常有限的,只有教育行政机关才是高招全部权利的最终拥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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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江师范学院学报》(CN:42-1892/G4)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双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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