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欢迎来到学术之家,发表咨询:400-888-7501  订阅咨询:400-888-7502  股权代码  102064
0

普通高校招生行为的法律性质浅析

作者:孙仁丕普通高校招生教育行政机关行政行为

摘要:长期以来,人们多以为高等学校招生是发生在高校和考生之间的法律关系,招生中出现的任何问题都统统归结到高校身上,而真正凌驾于二者之上的教育行政机关的行为被人们淡化了。招生行为实际上是国家行为,是教育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高校的法律地位和考生是一样的,都是行政相对人,是被管理的对象。高校的权利是非常有限的,只有教育行政机关才是高招全部权利的最终拥有者。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

汉江师范学院学报

《汉江师范学院学报》(CN:42-1892/G4)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双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杂志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