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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对生态环保作出积极回应

作者:陈学敏民法总则生态环保保护生态环境环境保护原则民事活动民事主体节约资源

摘要:《民法总则》第九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该条款被称为"生态环境保护原则",亦被誉为"绿色原则"。相较于1986年的《民法通则》仅以一条就匆匆带过了环境侵权,这次民法的绿色化不能简单地看作"只是民法对于环境法的一次伸手援助",也并非是“民法上平等、自由等体制原则的例外”,而是在当前生态环境形势下,民法应时而动作出的积极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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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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