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矿山企业排污收费污染物排放核定工作国务院令
摘要: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第九条规定:“负责污染物排放核定工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定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时,具备监测条件的,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监测方法进行核定;不具备监测条件的,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物料衡算方法进行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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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经济》(CN:11-5190/F)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半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环境经济》以宣传国家环境保护和经济建设方面的方针政策为主要内容,深入探讨实现经济和环境协调发展的有效途径,促进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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