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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制度的功能、问题与对策

作者:王腾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生态秩序救济效率环境公益诉讼生态环境资产

摘要: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制度具有程序前置性、政府主导性、解决纠纷的经济性以及磋商协议的强制性四大特征,同时具备稳定生态秩序、提高救济效率、实现利益衡平三大制度功能。此项制度在我国落地,可能存在赔偿追索"风险"与利益博弈"黑箱"、磋商与诉讼衔接机制不明、政府角色冲突等问题。基于此,提要完善生态损害赔偿磋商程序设计,建立磋商与诉讼衔接制度,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政府责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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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

《环境保护》(半月刊)创刊于1973年,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主管,中国环境出版集团有限公司主办,CN刊号为:11-1700/X,自创刊以来,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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