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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燃煤部门履行《关于汞的水俣公约》的对策建议

作者:张磊; 王书肖; 惠霂霖; 郝吉明关于汞的水俣公约大气汞燃煤

摘要:我国政府已于2016年8月正式批准《关于汞的水俣公约》,大气汞污染防治是我国履约工作的重中之重,在我国的大气汞排放源中,燃煤部门的排放量占40%以上,是首要的控制对象,优先制定燃煤部门大气汞排放控制对策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分析了我国燃煤部门的履约要求,并从建立并更新燃煤部门大气汞排放清单、推行最佳可得技术/最佳环境实践(BAT/BEP)、实行全国汞减排总量控制、采用浓度控制和脱汞效率控制相结合的排放标准、强化汞污染防治监管体系五个方面,提出了我国燃煤部门履行《关于汞的水俣公约》的对策建议,为我国大气汞污染防治提供技术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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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

《环境保护》(半月刊)创刊于1973年,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主管,中国环境出版集团有限公司主办,CN刊号为:11-1700/X,自创刊以来,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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