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曾叙砜船舶抵押标的物保险赔偿
摘要:在船舶融资法律实践中,评估船舶融资抵押标的物价值存在对于标的物的范围立法不够完善,以及实践操作中欠缺相关法律指导和监督等问题。本文结合国内外法律制度,对船舶融资抵押标的物的范围进行研究后发现:需明确船舶属具和在建船舶范畴的判断标准;除保险赔偿金、损害赔偿,以及征用补偿金外,还有违约赔偿金、船东互保赔偿金可作为船舶的替代物;船舶的附属利益没有必要设定,理由在于国际公约所规定的内容在我国制度下可以归入代位物的范畴;对于征用补偿金的具体标准还需进一步予以明确,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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