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欢迎来到学术之家,发表咨询:400-888-7501  订阅咨询:400-888-7502  股权代码  102064
0

船舶超载的认定及其法律后果

作者:李剑船舶稳性满载排水量不适航储备浮力干舷装载货物碰撞事故上海海事局净载重量过失程度比例

摘要:[提要]船舶超载是指船舶装载后未能保留最小干舷,船舶没有保留足够的储备浮力。判定船舶超载应以船舶的实际排水量是否超过核定的满载排水量作为标准,船舶装载货物总重超过参考载货量不能作为认定船舶超载的依据。船舶超载违反了承运人适航义务中有关船舶载货的要求,构成不适航。但船舶碰撞造成的货损纠纷是一般侵权纠纷,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

航海

《航海》(CN:31-1121/U)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双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航海》杂志侧重于航海及相关领域的学术观点、技术交流、管理模式、业态分析等,为从业人员提高职业技术水平、评定职称提供平台。寓科学知识于现代航海生活及社会相关领域的全景式描绘中成为读者走向海洋、熟悉航运、广闻博识、培养志趣的良师益友。

杂志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