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励志斌关税优先权税收保全制度
摘要:虽然《海关法》第37条第3款隐含关税优先权的内容,但在实践中并非总是能被司法机关和其他行政执法机关所认可,以致海关监管货物的关税流失不可避免。同时,现行法为保障关税应收尽收而从私法上一概否定以海关监管货物设定担保的合法性,对交易安全构成威胁,妨碍物的充分流通,也需要予以检讨。本文从关税保全与交易安全二个价值的冲突中寻找到关税优先权的制度价值,并对该制度的建立提出了具体的构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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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与经贸研究》(双月刊)创刊于1999年,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主管,上海海关学院主办,CN刊号为:31-2093/F,自创刊以来,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海关与经贸研究》杂志积极探索国内外经贸热点问题,促进学术交流,繁荣和发展人文社会科学,致力于为海关业务改革提供智力支持,为政府部门提供决策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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