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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中人身损害赔偿之债的优先保护

作者:杨国平企业破产人身损害优先保护

摘要:基于对人权的尊重和实质平等的要求,人身损害赔偿之债应该优先保护。在优先保护的模式选择上,可在企业破产法中赋予人身损害赔偿之债优先清偿的地位,将人身损害赔偿之债置于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劳动债权前清偿。但并非所有的人身损害赔偿之债都有优先清偿的必要,惩罚性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可以和普通债权同顺序受偿。在破产重整程序中,人身损害赔偿之债的债权人应该单独分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在特定情况下,通过否决重整计划草案,保护其债权的实现。在人身损害赔偿之债不能通过破产清算程序获得清偿时,如果破产企业符合法人格否认的条件,可由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直接适用法人格否认制度,且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破产企业的股东直接对人身损害赔偿之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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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师范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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