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欢迎来到学术之家,发表咨询:400-888-7501  订阅咨询:400-888-7502  股权代码  102064
0

再论S市水污染案罪名的两难

作者:曾粤兴; 卢义颖水污染环境犯罪环境法益生命共同体

摘要:党的首次提出“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的重要理念,全方位着力解决突出的环境问题,我国法治生态文明建设任重而道远。《刑法修正案(八)》将重大污染环境事故罪罪名修改为污染环境罪,是我国环境刑事立法完善进程的一项重大成果。而S市水污染案罪名之争,无疑是这一重大成果实现的重要推动力。该案罪名的变化,蕴含着司法机关在立法滞后情境下对法律适用的诸多两难选择。回溯该案的意义,在于以全新的法治生态文明理念为指导、以实证借鉴为基础,从刑事政策、正义需求、理念创新等多维度突破实践困境、平衡社会价值,以实现惩治犯罪、保护环境、促进法治之目的。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

河南社会科学

《河南社会科学》(CN:41-1213/C)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河南社会科学》以马列主义、思想和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以繁荣和发展河南的社会科学为目的,以探讨河南的经济社会文化发展的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为重点,反映河南社会科河南社会科学学界学术研究的成果,交流省内外和国内外学术信息。

杂志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