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曾粤兴; 卢义颖水污染环境犯罪环境法益生命共同体
摘要:党的首次提出“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的重要理念,全方位着力解决突出的环境问题,我国法治生态文明建设任重而道远。《刑法修正案(八)》将重大污染环境事故罪罪名修改为污染环境罪,是我国环境刑事立法完善进程的一项重大成果。而S市水污染案罪名之争,无疑是这一重大成果实现的重要推动力。该案罪名的变化,蕴含着司法机关在立法滞后情境下对法律适用的诸多两难选择。回溯该案的意义,在于以全新的法治生态文明理念为指导、以实证借鉴为基础,从刑事政策、正义需求、理念创新等多维度突破实践困境、平衡社会价值,以实现惩治犯罪、保护环境、促进法治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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