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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期刊 河南社会科学 对中国公司劳务资本立法的思考【正文】

对中国公司劳务资本立法的思考

作者:王梅花劳务资本人文主义商业判断

摘要:劳务资本至少具有三点基本属性:经济价值性、生产创造性以及使用人身性。中国现行法律法规缺乏统一的公司劳务资本规定,总体为固守禁止劳务资本的法定资本制度,不仅阻碍了劳务出资,同时也并不利于债权人保护。域外公司立法经验表明,尊重董事的商业判断,辅以各种救济机制的许可劳务资本制度,切实可行、行之有效。所以,应该从人文主义出发,结合劳务资本特性,在统一公司立法、许可劳务出资、赋权于当事人的同时强化其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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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社会科学》(CN:41-1213/C)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河南社会科学》以马列主义、思想和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以繁荣和发展河南的社会科学为目的,以探讨河南的经济社会文化发展的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为重点,反映河南社会科河南社会科学学界学术研究的成果,交流省内外和国内外学术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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