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叶林公司法股东资格出资义务股东除名
摘要:出资义务是股东依照约定和公司法规定产生的特殊合同义务。股东资格和股东权利是相互联系的不同概念。股东资格是依据出资授受协议产生的地位、名义和资格,股东权利是股东享有的各种具体权利。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公司有权限制股东权利,有权诉请股东单独或者连带承担出资补足的责任。为了更好地平衡公司、公司股东以及债权人的利益关系,我国公司法应当明确引入股东除名制度,取消不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的股东资格。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
《河南社会科学》(CN:41-1213/C)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河南社会科学》以马列主义、思想和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以繁荣和发展河南的社会科学为目的,以探讨河南的经济社会文化发展的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为重点,反映河南社会科河南社会科学学界学术研究的成果,交流省内外和国内外学术信息。
省级期刊
人气 753982 评论 72
人气 485038 评论 71
人气 465070 评论 66
部级期刊
人气 442180 评论 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