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勇哲刑事诉讼自诉制度告诉才处理轻微刑事案件公诉转自诉
摘要:我国刑事自诉制度存在着诸多难以厘清头绪的问题,立法目的并未明显实现。究其原因,主要是许多法律价值和理念之间存在难以统一的关系,有关方面在进行制度设计时却不愿对难以统一的法律价值和理念进行取舍,以致一方面把大量没有相应情由的案件设定为自诉案件并允许调解、和解和反诉,而另一方面又通过设立极高的证据要求来限制在事实上可以成为自诉案件的案件。只有不再把“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作为自诉案件,该制度存在的问题才可能得到彻底解决,因此应对自诉案件的适用范围进行减缩,使之仅有“告诉才处理”和“公诉转自诉”的案件,同时再降低自诉案件立案和开庭审理的证据条件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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