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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条与借条混淆不清导致的法律问题

作者:王军收条法律问题借条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威海市人民币借款被告原告

摘要:2005年3月12日,家住威海市的邹某向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2004年1月,被告孙某因做生意急用钱向其借款人民币20000元,被告在收到该笔借款后出具了收条;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20000元。在庭审中,邹某向法院提交了被告书写的收条,收条上载明:“今收到人民币20000元整。2004.1.13。孙某。”孙某辩称,自己从未向原告借款,反而是原告曾向其借款20000元。后原告还款时,因以前打过的借条丢失,所以向原告出具了这张收款收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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