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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播”语词的理解与旨归——从“快播案”一审判决书出发

作者:陈文昊快播案传播不作为

摘要:“快播案”一审判决以不作为的进路考察行为人的行为,具有可行性。“传播”一词可以解释为不作为,且“快播案”中行为人的行为充足了不作为传播淫秽物品罪的成立条件。但是从另一方面来说,作为犯与不作为犯本身不是出于对立的地位,“快播案”中的行为人也可以解释为作为,只是解释进路选择不同而已。在作用的认定上,考虑到从属性的问题,应当将行为人认定为正犯;如果将“传播”理解为“使得信息传播”,可以将行为人认定为正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与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是想象竞合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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