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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下民事行为能力类型化的弊端及对策

作者:郑佳佳无行为能力人合同效力保险免赔

摘要:我国《保险法》第44条规定了自杀条款不赔的保险免责事由,但是该条第1款的但书规定,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由此不难看出立法者的良苦用心,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于年龄偏小,对于很多问题的认识不全面,为了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以才会有此但书。此规定却违背了该条款的设计初衷,仅仅照顾到所谓的'爱幼'。而究其原因,在于保险法参考了民法中关于我国民事行为能力的划分标准,即以年龄和精神健康状态为依据来划分,随着《民法总则》的实施,必将对我国民事行为能力的划分提出有效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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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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