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郭智媛企业污染犯罪监督过失信赖原则
摘要:长期以来,对企业污染犯罪的处理有三种途径:一是对现场直接行为人进行归罪;二是对未在现场的监督者进行渎职或责任事故罪归责;三是对企业进行单位问责。企业作为当前环境犯罪的重要主体之一,如何将其内部人员的刑事责任更加细化与精确,既是实践实务之需,也是过失理论发展之趋。文章以监督过失理论的合理性与自洽性为路径,以我国当前企业污染犯罪为对象,研究如何对现实中企业内部监督者进行规范化问责。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
《哈尔滨学院学报》(CN:23-1485/G4)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哈尔滨学院学报》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秉持为高等教育教学和学科专业发展的办刊理念,突出学术论文的学术性、师范性和地方性的地方大学学报特点,紧密结合学校学科专业发展和学术研究。
省级期刊
人气 238523 评论 36
人气 154211 评论 33
人气 151792 评论 53
人气 123121 评论 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