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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合同法》中不安抗辩和预期违约的关系及其协调

作者:赵文萍预期违约不安抗辩权并存合同期待权

摘要:预期违约制度和不安抗辩权分属两大法系,在适用范围和救济方式上有所重合又各有侧重,两大制度的目的都是为了保护合同双方在合同履行前的期待权益,我国在合同法中分别引入了两种制度,并加以结合。在制度移植过程中,应保留大陆法系的严谨,让抗辩权回归被动角色,不再赋予合同解除权,将预期违约制度并入债的保全和债的不履行,使两种制度能够涵盖合同的各个时间阶段,且不会出现重合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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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学院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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