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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人工智能犯罪刑法规制的路径探讨

作者:方婷; 赖玉中人工智能弱人工智能机器人犯罪强人工智能机器人犯罪刑法规制

摘要:人工智能分为弱人工智能和强人工智能,涉人工智能犯罪也相应地分为不同的类型。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改善了人们的生活,增进了人们福祉,但涉人工智能犯罪也会造成严重危害社会的恶劣影响,对涉人工智能犯罪,我们既要改进刑法对其做出相应的刑法规制,又要把握好规制的限度,以免过度规制而限制了科技进步。弱人工智能机器人在研发者设计的程序内进行犯罪,其犯罪是人的行为的延伸,应当由研发者和使用者承担责任;强人工智能机器人超出设计程序自主实施的行为有犯罪故意,应当由机器人作为责任主体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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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哈尔滨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CN:23-1567/C)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双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哈尔滨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倡导和追求学术性、科学性、理论性和时代性的统一,为哲学、政治学、历史学、经济学、法学、语言学、文学、文化学、传播学等学科及边缘学科、交叉学科的理论研究成果和学术交流提供理论园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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