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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保险人解除权的行使限制——以《保险法》第16条第3款的解释为视角

作者:严明敏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解除权不可抗辩条款合同撤销权

摘要: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与保险人的解除权均受到最大诚信原则、对价平衡原则的检视。不可抗辩条款的价值基础和规范目的在于防止保险人滥用解除权损害投保人及被保险人权益。因而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及之后二年内,保险人应当主动开展核保调查,否则应承担合同订立超过二年或知道解除权超过30日解除权消灭的不利后果。如果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违背如实告知义务,不论是否存在欺诈情形,不论保险事故是否发生于合同订立之日起二年内,均应严格按照《保险法》第16条第3款的文义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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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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