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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开放大学在国家高等教育体系中的法律地位——基于法律角度对开放大学自主办学权利的探讨

作者:汪燕; 宋永寿高等教育体系开放大学法律地位自主办学权利与义务

摘要:厘清开放大学在我国高等教育体系中的法律地位、权利与义务关系,是办好开放大学的重要条件。大学法律地位的核心问题是自主办学权。依据我国教育法和民法对高等学校法律地位的规定,开放大学应享有完整的自主办学权利。然而无论从历史还是实践现状来看,广播电视大学和当前地方开放大学的办学自主权都受到了限制,这不符合国家高等教育法对一所依法设立的具有自主办学主体资格的成人高等学校的要求。在现实的教育法律关系中,我国开放大学具有一种法人身份(事业单位法人)、多种法律主体资格(行政主体、民事主体等)、办学行为跨越多重法律约束关系(公法领域、私法领域)的特殊法律地位。因此其在国家教育体系中的权利与义务,应从民法和行政法两个角度进行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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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河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CN:13-1250/G4)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双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河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每年都有一定数量的文章被《人大复印资料》、《新华文摘》索引、摘编或全文转载,优质稿源数量大幅提升。连续被评为河北省优秀期刊、全省报刊版权工作先进单位、河北省高校优秀学报,2010年10月在第四届全国高校社科期刊评优活动中荣获“全国高校优秀社科期刊”称号。 《河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现已更名为《河北开放大学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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