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欢迎来到学术之家,发表咨询:400-888-7501  订阅咨询:400-888-7502  股权代码  102064
0

履行费用过高规则的动态适用——对《合同法》第110条第2项第2种情形的具体化

作者:张兰兰价值冲突债务人履行费用债权人履行利益动态体系论

摘要:履行费用过高规则的适用是有约必守、利益均衡和效率等原则冲突的结果。“履行费用”的审查模式分为绝对大小审查和相对比例审查。“过高”的判断以动态体系论为审查框架,其基础评价分为债务人履行费用的绝对值巨大和债务人履行费用与债权人履行利益严重不合比例,其要素包括有约必守、利益均衡和效率三原则与债务人履行费用、债权人履行利益、合同内容和可归责性。在个案中,应结合基础评价,权衡各要素的数量和强度,谨慎适用该规则。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双月刊)创刊于1998年,由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主管,华东政法大学主办,CN刊号为:31-2005/D,自创刊以来,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将继续秉承“弘扬学术、服务读者”的主旨,以出色的业绩回报社会,回报读者,为中国学术倾注一分热情,竭尽一片忠诚。

杂志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