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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罪中“买入即既遂说”之反思

作者:李立众贩卖日常含义规范含义定义规则买入即既遂说

摘要:为贩卖而买入的,实务上均以贩卖既遂论处。但是,这一做法既不符合“贩卖”一词的词义学原理,也不符合犯罪停止形态理论,同时导致贩卖罪的死刑适用过多。对于为贩卖而买入的行为,是基于预备犯、未遂犯原理而得以按贩卖罪处罚,而不是“贩卖”本身包含“买入”的意思。无论是贩卖的日常含义还是其规范含义,抑或从比较法出发,为贩卖而买入的行为都不构成贩卖罪的实行行为。因此,实务界应当放弃买入即既遂说,这将有助于减少贩卖罪的死刑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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