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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行为的限缩解释

作者:王钢抽象危险国民健康到达说

摘要:犯罪保护的法益是国民健康,即不特定多数吸毒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刑法》第347条之规定,只有在行为人运送的行为对国民健康造成了与走私、贩卖、制造相当的抽象危险时,才能将之认定为运输罪意义上的运输行为。因此,运输行为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将交付给他人、促进流通和扩散的目的,客观上对运送具有实际的掌控和支配。行为人出于促成流通的意图使离开自己支配的静态空间,造成的物理位移时,构成运输罪的着手。行为人将运抵其计划向他人交付的目的地时,其运输的行为才达于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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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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