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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法:体系化、定位与制度化

作者:乌尔里希·贝克尔; 王艺非(译)德国社会法社会国社会性目的社会给付社会宪法自我责任自我管理

摘要:社会法旨在令人在与他人的共同生活中仍保有自由。社会国内部的政治共同体为此承担法律责任。德国社会法的核心是社会给付法。社会给付是国家负责的金钱或实物给付,其服务于社会性目的。德国社会给付体系从制度上可分为四类。从宪法角度观察,这些社会给付应力求使自由与平等达致某种平衡,社会给付的提供指向社会国的目标,并且必须注意基本权。鉴于宪法规范的开放性,社会法往往体现为“凝结的社会政策”。社会法同时也表现出与其他领域的紧密关联,因为其与劳动关系、家庭关系、私人保险相联。德国社会给付体系主要依照风险与需求而架构。德国社会法的组织架构首先遵循与联邦国家相应的《基本法》上对立法、行政、财政的规定;同时也遵循社会保险人的独立化,或自我管理原则,这一原则旨在连接社会领域与国家领域。德国社会法被其特别的结构与原则所印刻。一方面,其法律结构体现为给付承担者、给付资格者、给付提供者间相互的法律关系,这些法律关系的整体称为“给付提供三角关系”;另一方面,社会法立基的原则包括安全、团结、自我责任、保护有效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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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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