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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人对善意相对人责任之析分--以《民法总则》第171条第3款的解释为中心

作者:潘重阳责任性质法律漏洞指示适用性规范

摘要:现有的《民法总则》第171条第3款解释方案未能填补“隐藏的漏洞”,需通过确定无权人责任性质以探寻新的解释路径。非善意无权人承担的是侵权责任,善意无权人承担的是法定特别责任。因此,《民法总则》第171条第3款应当被解释为指示适用性规范与请求权创设规范的混合:既指向侵权责任,又创设了善意无权人的法定特别责任。由于侵权责任和法定特别责任均不能支撑履行债务的责任形式,立法上也并无额外创设履行债务责任形式的必要,所以该款关于履行债务的规定,同样是指向合同责任的指示适用性规范。三种责任的构成要件不同,善意相对人可依据具体情形主张不同的责任形式与赔偿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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