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新法律规避行为构成要件法律效果同等对待
摘要:司法实践中,对法律规避行为的识别习惯流于“表象”,导致大量行为被认定为法律规避,但其中诸多与规避行为无涉,或可归入意思表示解释范畴,或可归入虚伪行为领域。法律规避行为之构成须满足当事人之间存在真实意思或合意、行为不符合规范之要件、实现相同经济上效果、违反规范意旨四项要件。效果论上,“避法行为都是无效行为”是一个伪命题,在避法行为的效果判定上,司法实务应当由“一律无效模式”转向“同等对待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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