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欢迎来到学术之家,发表咨询:400-888-7501  订阅咨询:400-888-7502  股权代码  102064
0

重大误解规则商事适用的限制

作者:陈彦晶重大误解基础法律关系交易安全商主体商行为

摘要:《民法总则》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可以撤销。民商合一背景下,《民法总则》所规定的重大误解法律行为撤销权制度有适用于商事交易的可能性。但民事活动和商事活动的理念不同,前者更加注重意思自治的维护,后者更加注重效率和交易安全。因此,因重大误解的撤销在商事领域应受到合理的限制,具体包括商主体方面的限制和商行为方面的限制。解释论上,应采目的性限缩的方法对我国《民法总则》第147条的适用范围作出适当限制。作为基础法律关系的、虽不是基础法律关系但一旦撤销严重危害交易安全的、基于风险分配规则应当将风险配置给商主体而非消费者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主张因重大误解而撤销。立法论上应在相应的商事法律规范中明确规定重大误解不适用的具体情形。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双月刊)创刊于1998年,由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主管,华东政法大学主办,CN刊号为:31-2005/D,自创刊以来,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将继续秉承“弘扬学术、服务读者”的主旨,以出色的业绩回报社会,回报读者,为中国学术倾注一分热情,竭尽一片忠诚。

杂志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