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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强迫、引诱幼女”规定再解读

作者:周啸天想象竞合

摘要:《刑法修正案(九)》删除嫖宿幼女罪意味着否定了幼女是女。然而,《刑法》第358条第2款存在"组织、强迫未成年人"的规定,第359条第2款存在"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规定。如果认为"幼女"不能成立,则会使第359条第2款沦为废款,如果承认"幼女"的成立,则又难免再次让幼女污名化。的本质是对性服务的交易,在"组织、强迫、引诱幼女"规定中,交易性服务即的主体是组织、强迫、引诱者,该规定应被解读为"组织、强迫、引诱者以幼女为手段,通过幼女来交易性服务"。组织、强迫、引诱幼女行为在触犯组织罪、强迫罪、引诱幼女罪之外,同时触犯强奸罪,对其应以想象竞合原理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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