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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期刊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著作权法》修改:问题与探索——论著作权延伸集体管理的适用范围【正文】

《著作权法》修改:问题与探索——论著作权延伸集体管理的适用范围

作者:王迁; 胡开忠著作权延伸集体管理复制权广播权

摘要:著作权延伸集体管理在性质上属于对著作权的一种限制,因此在确定著作权延伸集体管理的适用范围时必须遵循《伯尔尼公约》等国际公约有关著作权限制的规定。《伯尔尼公约》等国际公约通常允许对复制权、广播权予以适当限制,因此一些国家的著作权法所规定的著作权延伸集体管理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作品的复制权或广播权。我国在确定著作权延伸集体管理的适用范围时应当遵循国际公约的相关规定,参考其他国家的做法,结合我国的国情来确定。这一适用范围应当包括复制权、广播权、追续权以及表演者、唱片制作者和录音制作者获得报酬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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