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詹森林婚姻关系第三人干扰侵权责任比较法经验台湾地区配偶身份
摘要:一、前言 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系德国法及瑞士法之用语(EhestomngdurchDritte),[1]指第三人与夫或妻之一方有通奸、同居或其它不正当行为,致破坏或妨碍夫妻基于配偶身份所生之关系而言。德国更有学者细分为内部干扰及外部干扰,前者是指由不当行为之一方配偶造成之婚姻干扰,后者则指由第三人所为之婚姻干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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