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甘德安民办学校高等教育发展非企业法人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主体类型
摘要: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9条:“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但其具体归类于哪种主体类型《民办教育促进法》未予说明。操作中常依据国务院《民办教育促进法暂行条例》登记为民办非企业法人,但这种新兴的法人类型却无法纳入《民法通则》中现有的法人类型之中,因为《民法通则》根据生产职能将法人分为企业法人与非企业法人.而非企业法人又具体包括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三个亚类型。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民办学校无法纳入现有的法人分类,这必将制约民办高校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影响有关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规定的有效落实,同时也会对师资队伍的合理流动造成人为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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