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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省民办高等教育发展的建议

作者:甘德安民办学校高等教育发展非企业法人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主体类型

摘要: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9条:“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但其具体归类于哪种主体类型《民办教育促进法》未予说明。操作中常依据国务院《民办教育促进法暂行条例》登记为民办非企业法人,但这种新兴的法人类型却无法纳入《民法通则》中现有的法人类型之中,因为《民法通则》根据生产职能将法人分为企业法人与非企业法人.而非企业法人又具体包括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三个亚类型。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民办学校无法纳入现有的法人分类,这必将制约民办高校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影响有关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规定的有效落实,同时也会对师资队伍的合理流动造成人为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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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政协

《湖北政协》(CN:42-1895/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湖北政协》办刊宗旨:立足政协、面向社会。读者对象:全国政协领导、全省各级政协组织中的政协工作者、湖北省政协委员、驻鄂全国政协委员、湖北省主要领导、湖北省直机关负责人、全国地级以上城市图书馆及全国各高校图书馆阅览室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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