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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宜为人民政协立法:人民政协立法论的反思

作者:陈国栋人民政协法制化政协监督协商民主软法

摘要:呼吁制定专门法律以保障、加强政协地位,实现政协法制化的呼声由来已久,日益高涨。但是,不宜为人民政协立法,因为这违背了人民民主和法治原则。人民政协非民选机构,因此制定政协法来赋予政协国家机关地位或公共权力违背人民民主原理;政协监督权在法律上不属于法定监督权力,而属于言论自由的范畴,并不需要以特别立法加以落实和保护,现行法制足以保护这种权利;不是法律的逻辑,而是政党之间的团结协作、荣辱与共关系与协商民主原则在保障着政协监督之实效。要实现政协的规范化、制度化与程序化.软法是一个可能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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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行政学院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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